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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博物馆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参照重庆市社科联《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馆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科研项目是指根据一定研究方向,围绕相关选题,按照要求申报或委托立项,并可以通过持续研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完成结项的学术课题。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及馆内自立项目三类。纵向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立项的学术研究课题;横向项目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委托立项的学术研究课题;馆内自立项目是由本馆根据工作需要立项的学术研究课题。

第三条 科研项目申报与管理由学术委员会指导,遵循科学分类、程序规范、责权清晰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处与项目所在业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负责全面推动项目研究和有关学术交流工作,合法合规使用经费,定期报告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研究结项材料,接受学术委员会、财务处及所在部门对科研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项目申报、评议项目立项和执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登记、备案、统计以及申报、变更和结项等相关材料的报审、存档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协调推进全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执行,督促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

第七条 财务处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负责项目经费的入账、核账、签字报销及支出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统筹制定项目预算,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审查项目决算。

第八条 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负责跟踪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和有关学术交流,及时结合部门工作对其进行考核,初审项目报销,要求项目负责人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章 申报与实施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一般由申报人提交书面申报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再统一组织并按流程申报,但部分横向项目可由各部门视业务情况自主开展,无需通过学术委员会。

第十条 由学术委员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申报,应由学术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统一报送。未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材料,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予保留和退还。

第十一条 申报获得立项的各类项目均需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提交合同书、委托书或协议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馆内自立项目的申报根据年度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获得立项后,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下达书面立项通知书。

第十三条 馆内自立项目分为重大、重点、一般和培育四种。重大项目资助经费为11-15万,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为6-10万,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为2-5万,培育项目资助经费为1万。项目立项及经费额度由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馆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馆内自立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一般项目的申报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培育项目的申报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学位。引进人才的科研项目经费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术委员会按重点或一般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自立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开题,并将开题情况报送至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由其他项目发布机构立项的课题应按其要求组织开题。自立项目获得资助后一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将撤销该项目,并收回全部经费。由其他项目发布机构立项的项目,按照相应项目研究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自立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研究题目、内容、成果类型等,必须变更的应按程序报送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由其他项目发布机构立项的课题应按其要求提交材料,经对方审核同意变更后,变更结果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自立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延期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未经申请,逾期不结题者,终止项目并收回科研经费。终止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馆内自立项目。其他项目的延期情况依照项目来源单位的有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若调离本馆的,除馆内自立项目外,项目及其经费(不含配套资助经费)根据馆长办公会决议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章 项目结项与验收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与合同进行结项,原则上由项目来源单位组织。

第二十条 馆内自立项目由本馆组织结项,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北碚区博物馆自立项目结项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与最终成果(一式三份)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结项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合格”及以上者,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结项证书,并告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馆内自立重大项目在执行期内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满足其中一项要求):(一)著作类:原则上完成30万字以上的书稿;(二)研究报告类:原则上应在15万字以上(调研类研究报告须提供调研过程和数据来源的详细材料,下同);(三)论文类:应至少公开发表5篇论文,其中3篇为本馆规定的A类或1篇为本馆规定T类。

第二十二条 馆内自立重点项目在执行期内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满足其中一项要求):(一)著作类:原则上完成15万字以上的书稿。如为研究性图录,字数应不少于5万字(含3万字左右的研究性导论、前言或综合阐释性文章);(二)研究报告类:原则上应在8万字以上;(三)论文类:应公开发表3篇论文,其中2篇为本馆规定的A类。

第二十三条 馆内自立一般项目在执行期内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满足其中一项要求):(一)著作类:原则上完成10万字以上的书稿。如为研究性图录,字数应不少于3万字(含1万字左右的研究性导论、前言或综合阐释性文章);(二)研究报告类:原则上应在5万字以上;(三)论文类:应公开发表2篇本馆规定的B类或1篇本馆规定的A类以上论文。

第二十四条 馆内自立培育项目在执行期内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满足其中一项要求):(一)学术专著类:原则上完成6万字符以上的书稿,如为研究性图录的字数应不少于1万字(含0.5万字左右的研究性导论、前言或综合阐释性文章);(二)研究报告类:原则上应在1万字以上;(三)论文类:应公开发表1篇本馆规定的B类及以上论文。

第二十五条 结项验收未通过的纵向项目与横向项目按照相关办法和合同规定执行。结项验收未通过的馆内自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术委员会撤销项目: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需追回已付经费,且三年内不得申请馆内项目。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项目的馆外资助经费,二是馆内划拨的科研资助经费。其中馆内划拨经费包括纵向项目配套经费和自立项目资助经费两类。

第二十七条 纵向项目配套经费是为了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与完成,对本馆纵向项目提供的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不作为独立的研究经费,其资助对象是已经获得批准并正在进行的国家、部委、省或直辖市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考古发掘项目除外)。配套经费的额度原则上为1:1,具体数额由学术委员会酌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申报的馆内自立项目先通过学术委员立项,后又通过社科项目立项,经费不再重复配套。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来源单位提供经费,馆内原则上不提供配套经费,但如果项目进行过程中资金不足,可视具体情况单独申请经费资助,由学术委员会酌定具体资助金额。

第二十九条 申请纵向项目配套经费须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北碚区博物馆纵向项目科研配套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项目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馆内自立项目无间接费用。

第三十一条 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以及馆内立项和配套的经费使用与支出须原则上应控制在下列范围之内: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文物、标本、文献数据库购买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资料、图书、文物、标本和软件等的管辖权归本馆,项目结束后应全部交馆内相关部门登记保存。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采访、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餐饮、住宿、交通、资料、场地租用及其它会务费用。此项费用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并在报销时出具相关说明。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升级设备,设备需采购的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采购。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在国内开展考察、调研、实验(试验)、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燃油费等。此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本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进行考察、调研、实验(试验)、学术交流等活动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还包括聘请国外或港澳台专家来渝工作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事先报经项目来源单位审核同意。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此项费用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馆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对应职称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劳务关系的应签订劳务合同。

(九)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十)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十一)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十二)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资料和成果的打印、复印费等。

(十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四)成果鉴定费用: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馆内自立项目从项目预留经费中支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咨询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控制在500—1000元。

(十五)其他支出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须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十二条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三十三条 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及管理而产生的间接费用,占间接费用总额的30%(其中管理费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在预算中单独列支了燃料动力费的项目不再重复从间接经费中收取。用于激励项目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间接费用,占间接费用总额的70%。

第三十四条 纳入国家万人计划、中宣部“四个一批”、重庆英才计划等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支持的科研项目在经费使用与管理方面遵照相应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馆所有科研经费均纳入馆内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使用与管理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符合本馆的基本财务制度。年度科研项目经费由各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经财务部门报请馆长办公会审核,纳入馆内总体财务预算。

第三十六条 承担馆内自立项目或有本馆配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在离开本馆后,仍能在规定范围内继续推动并完成项目的,相关项目经费可在馆内继续使用。否则,将收回该项目经费。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经办,实行三审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财务处、分管馆长审核,超出一定金额的按本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申请结项验收时,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经费明细账编制决算表,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结算手续,财务处出具的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财务结算为结项的必要条件。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及例外认定权属本馆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北碚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设立北碚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馆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编研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和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

第五条 对我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 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八条 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木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在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文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生长任期,须经党委会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11人组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

权利义务

第十三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第十四 义务:

1.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重庆市北碚区博物馆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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